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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时间:"2023-12-30 09: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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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规范本理事会的行,确保公益目实现,根据家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  理事的名州市博物馆理事会,住所是州市澳路西段。

第三  理事会举办单位是州市博物馆。

第四  本理事会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其使命是通过收藏、保护、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和胶州悠久的历史文化,向大众传播科学考古和文物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胶州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理事

第一  理事成和职责

第五  本理事十名,采用委派或推方式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生方式

(一)博物馆代表三名,由博物馆委派生;

(二)民博物代表七名,由举办单位推

第六  理事的基本职责

(一)协调理事会与各界的系,取政府、社会对理事会的支持;

(二)本理事任期届满前三负责组建下理事并报举办单核批准。

第七  第一理事举办单组织;理事会换届选时,由举办单位、本理事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理事。

第二  理事

第八  理事每任期理事任期相同。每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  理事非受薪的社公益位,不得因理事取薪酬。

第十  理事任职资格:

(一)心社公益,热爱文博事,能维护理事会益和社会声誉

(二)在所在行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望,能客立表

(三)无记过以上行政分、无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能力;

(四)熟悉遵守有法律法家政策。

第十一  理事享有以下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理事会会议重大事的知情、建议权

(三)提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利。

第十二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法律、法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围内行使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向本理事会反映社各界的意见与,广泛引取社会资源支持本理事会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或使用本理事会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取不利益;

(三)以背本章程定和精神的方式干理事会正常作;

(四)事其他理事身不符的行

第十四  理事可以在任期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面申理事后,理事格方可止。委派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五  理事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止其理事格:

(一)任期无正理由连续两次或累三次不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害公共利益或本利益的;

(四)反法律法,被追究行政或刑事任的;

(五)法律法和本章程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  新提名的增理事,需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增理事需按理事的原生方式及程序施。

第三  理事

第十七  理事会设理事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八  理事举办单位任免,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理事完成其职权,支持本理事会实现项发展目

(二)确定理事议题,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施情

(四)法律法和理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  书长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任免,行使以下职权

(一)受理事委托,理理事日常事

(二)受理事委托,完成相工作;

(三)具体督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

第四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前十日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行。

第二十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名提议时,可召理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前五日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二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名方式投票表,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以上通,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方可生效。

重大事如下:

(一)定及修理事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略和规划

(三)审议决定本理事的聘任和解聘。

第二十三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会议记录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重要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列席人、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程;

(四)参会理事的言要点;

(五)提交表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会议记录的其他容。

第二十五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或本理事会章程定,致使本理事会利益遭受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理事可免除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  理事会按照家法律法定,真实、完善、及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理事会章程、理事

(二)本理事会组织结构、人等信息;

(三)重大活和涉及公利益的事

(四)应对外披露的相

第四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  理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章程:

(一)章程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家法律、行政法定不符的;

(二)章程与实际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  理事会决议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五章  

第二十九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理事会工作终止,理事会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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