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理事会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理事会的名称是胶州市博物馆理事会,住所是胶州市澳门路西段。
第三条 本理事会的举办单位是胶州市博物馆。
第四条 本理事会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其使命是通过收藏、保护、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和胶州悠久的历史文化,向大众传播科学考古和文物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胶州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五条 本理事会成员十名,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博物馆代表三名,由博物馆委派产生;
(二)民办博物馆代表七名,由举办单位推选;
第六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沟通协调本理事会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本理事会事业的支持;
(二)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七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第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
第十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理事会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三)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理事会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理事会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理事会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理事会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十四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新提名的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
第三节 理事长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八条 理事长由举办单位任免,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理事会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秘书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任免,行使以下职权:
(一)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二)受理事长委托,完成相关工作;
(三)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理事会章程;
(二)审议本理事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决定本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理事会章程规定,致使本理事会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完善、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理事会章程、理事会成员名单;
(二)本理事会组织结构、人员等信息;
(三)重大活动和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
(四)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理事会工作终止,理事会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