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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博物馆 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19-06-07 03: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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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胶州市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馆藏文 物,完善藏品体系,规范藏品征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 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博物馆藏 品征集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藏品征集是指博物馆根据本馆办馆宗旨、定位、发 展方向,依法通过购买或接受捐赠的方式取得藏品的业务活动。 博物馆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明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 违博物馆职业道德。 

第三条 藏品征集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纳入博物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馆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第四条 一票否决制度 在征集过程中,藏品征集小组、专家组对部分或全部征集藏 品的真伪、价值产生意见分歧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五条 征集信息公示 每年年初,博物馆通过官网或公众号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博物 馆拟征集藏品的范围、方式、条件等;年终公布本年度藏品征集 价格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藏品征集工作机构 

第六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文物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管理,特 设立胶州市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领导小组,为我馆文物藏品征集 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一)审议批准文物藏品征集工 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二)批准征集办公室人员组 成名单;(三)解释和决定文物藏品征集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有关 事项。 

第七条 文物藏品征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文物 藏品征集工作的日常性事务,其主要职责:(一)编制文物藏品 征集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征集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并提交 文物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审议;(二)提出文物藏品征集办公室人员组成建议名单,并提交文物藏品征集领导小组批准;(三)保 管或收藏已征集但未移交的文物藏品,并做好建档工作;(四) 组织实施征集前的各项工作,并管理好专项资金;(五)文物藏 品征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藏品征集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分管文保部业务的副 馆长、文保部负责人担任,组员由藏品保管人员以及博物馆专业 技术人员组成。另设立藏品征集鉴定专家组,负责征集藏品过程 中的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 征集管理 

第九条 征集范围 

(一)反映胶州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 技、生态环境和重大事件的实物。 

(二)反映历史上胶州社会经济变革、科技发展、文化艺术 和宗教信仰的重要物证。 (三)胶州地域内的具有代表性的工业、农业、手工业的生 产工具、资料,以及有关人们生产活动、社会发展的实物资料。 

(四)胶州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人物的遗物、作品、手稿及有 关文献。 

(五)反映历史上胶州对外交流、中外民间友好往来的重要物证。 

(六)反映历史上各地区、各民族社会发展、文化传承、风 土人情等方面的非正式出版物和实物、资料。 

(七)反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整理与传承现状的非 正式出版物和实物、资料。 (八)反映胶州人民反抗外来侵略和封建统治,进行新民主 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等方面遗留 下来的重要实物、资料和照片。 

(九)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其中,当 代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无偿捐赠的,捐赠品的作者须具备以下条 件之一: 

1、国家级专业艺术协会会员; 

2、担任市级专业艺术协会副会长、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3、作品获得过国家级专业大赛铜奖以上奖项; 

4、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海外艺术家。 

(十)根据陈列和研究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的征集其它 类别的藏品。 

第十条 入藏标准 

文物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化遗存。入藏文物应 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在藏品征集过程中,要注意征集对 象的完整性、代表性。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且具备重要价值的, 经专家鉴定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对其完整性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十一条 征集流程 

1、根据征集范围、入藏标准确定收藏对象。 

2、会同市级文物部门鉴定等级,定名。 

3、修复保护。 

4、登记编目、入帐建档。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十二条 征集的藏品须填写《胶州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凭 证》,并经馆长签字后方可办理入馆手续。

第十三条 所有入馆藏品由文保部办理入馆手续,并根据藏 品类别列入藏品总账,编写详细档案,不得损毁,更不得擅自将 其出售、赠送与抵押。入馆藏品必须填写《胶州市博物馆文物、 藏品资料入库凭证》,入馆凭证由总账按年度编填字、第、号。 该凭证永久保存。 第五章 藏品征集工作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财政、文旅、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征集人员不准假公济私、借博物馆的名义为自己 或他人征集文物,违者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胶州市博物馆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 施行。 

第 十 三 条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如 有 征 集 线 索 , 可 拨 打 0532-85279693 联 系 我 馆 文 物 保 管 部 或 发 邮 件 至 sdsjzsbwg@163.com 沟通文物捐赠相关事宜。 

胶州市博物馆 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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